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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8〕23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和手段,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2005年以来,我省多个市县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由政府设立专业机构或专业建设平台对原来分散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组织建设,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实施专业化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对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工程质量、防治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的系列要求,以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为抓手,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集中统一监管,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监管体系,建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效益。

二、主要目标

2018年底前,全省各市、县要成立或明确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实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到2020年,全省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建设运行规范有序、规章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品质明显提升,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建设得到严格控制,建设管理成本有效降低,腐败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三、实施范围

以政府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公共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组织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公共基础设施工程;

(四)政府指定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其他工程。

四、明确实施单位职能

各级政府要明确或组建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实施单位,明确实施单位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方面的职能。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由政府授权,在工程建设全过程行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工程组织建设职能,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主要职责可以包括: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制订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负责集中组织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编制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等。

五、完善监管体系

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工程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行为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预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并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建设行业各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国土、环保、人防、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加强实施单位自身建设

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关键环节控制腐败风险。要制订项目管理内部决策规则,项目管理实施规程,材料设备选型、采购、验收规定,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管理规定,项目签证、变更管理规定,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工程结算及支付管理规定,项目移交竣工及维保管理规定等内控制度。

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充分了解使用单位功能需求等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总投资和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不超标准、不超规模、不超概算建设。

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要重视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选聘、培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的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建立有利于留得住人才的分配激励机制。

七、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领导,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推进集中组织建设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并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调研指导、专项督察、定期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握各地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开展情况,推进各项任务贯彻落实。

农村集体投资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由各地制订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13

苏财购〔2018〕14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全面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已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

依据财政部新的《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将会同设区市的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明确社会信用代码是代理机构的唯一标识,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不再单独列示。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须有3名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代理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2018年5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二、明确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省内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后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专职从业人员参与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有3名以上参加政府采购专业培训等证明;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外省代理机构在江苏省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在江苏省财政厅备案,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明。代理机构应有有效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且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中完成名录登记,提供截图证明;

(二)具备固定的开评标营业场所。在我省开展代理业务应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可提供相应的照片、图片等材料。

(三)专职人员相关证书证件。代理机构应提供专职人员的名单、相关证书、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以及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证明等;

(四)总公司授权书。外省代理机构在江苏省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提供总公司授权书;

(五)承诺书。代理机构应出具承诺: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江苏省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江苏省有关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

三、规范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及时参加省财政厅或设区市财政局组织的专业培训,专职从业人员三年内至少参加过一次上述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操作行为,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落实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处理处罚规定,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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