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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浅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摘 要

本文首先对合同价款调整的定义及一般规定进行了介绍;并介绍了几种常见情况下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然后通过引用实例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思考;最后讲述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如何正确把握合同价款调整的尺度和方法,供大家思考。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款调整 


1 绪 论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国际通用计价模式,同时也是现阶段我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发承包的主要计价模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规范标准。本文中的合同是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基础,发、承包双方自愿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主要条款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关要求。本文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角度对合同价款调整方面相关规定作一个简要介绍,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对上述内容进行剖析,以引起工程造价从业者对这方面问题的一些思考。


2 合同价款调整的定义及一般规定

2.1合同价款调整的定义

合同价款调整是指: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2 合同价款调整的一般规定

2.2.1 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

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有:法律法规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工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等14项。

2.2.2 合同价款调整的提出与时限

合同价款调整一般由受益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对方提出。即调增事项由承包方向发包人提出,调减事项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如果超出规定时限,应视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规定时限一般为14天。

2.2.3 合同价款调整的协商与认可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2.2.4 合同价款调整的争议处理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合同价款调整的争议处理一般为协商、仲裁和起诉。


3 合同价款调整的几种常见情况及处理方法

3.1 合同价款调整的几种常见情况

最常见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有: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这些情况均有相关规定,下面结合规定与实例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

3.2 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3.2.1 工程变更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因施工条件改变、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指令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称之为工程变更。在合同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发包人同意,合同中某些权利义务做出相应修改。表现形式主要有: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3.2.2 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处理方式的一般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处理方式可简单归纳为:

分项分部清单及单价措施清单“清单有适用的,按适用的;清单有类似的,合理参照;清单没有适用、类似的,承包方报价,双方协商解决”。其中对于清单有适用的项目单价除按本条规定执行外还应按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的规定执行。对于清单中没有适用、类似的项目单价时计价规范规定:“有信息价的、能套定额的应考虑投标报价浮动率”。

总价(或系数)措施项目清单,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项目调整,应考虑投标报价浮动率。计价规范指出: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否则不调整措施费项目。此外对于发包人删减合同中工作内容的情况,规范规定应承包人有权得到费用及利润补偿。

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与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处理方式相同,不再单独分析。

3.2.3 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对于清单有适用的项目,按适用的项目单价。应注意的是变更项目的内容及要求应与适用项目的项目特征描述完全对应,不可生搬硬套。例如:某住宅卫生间地面变更增加40mm厚C25细石砼,而原工程量清单中屋面部分也有40mm厚C25细石砼的项目。那么是否可采用原清单中屋面40mm厚C25细石砼的价格呢?显然是不能的,因为虽然砼的强度、品种、厚度等内容相同,但其施工工艺、要求及做法却有很大区别。

对于清单有类似的项目,在合理的范围内参照。但清单计价规范却未说明什么是合理的范围。个人认为项目特征描述只存在单一因素不同的情况下参照比较妥当,通常为材料的品种、规格等方面,对于施工工艺、做法等方面的不同则不能归纳为类似项目。例如:某工程变更增加M10砂浆砌筑空心砌块项目,原清单中已有M7.5砂浆砌筑空心砌块的价格,这时只要参照M7.5砂浆砌筑空心砌块项目价格对砂浆价格进行调整就可得到M10砂浆砌筑空心砌块价格。但是如果变更的内容是M10专用砂浆砌筑空心砌块,就不能利用原清单中M7.5砂浆砌筑空心砌块项目价格进行调整了。因为专用砂浆与普通砂浆的施工工艺、做法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清单中没有适用、类似的项目单价时计价规范规定:“有信息价的、能套定额的应考虑投标报价浮动率”。应该注意的是新增项目的性质应与原招标工程一致,如工程专业、工程类别等。如果上述内容与原招标工程发生变化时,考虑原投标报价浮动率就不一定可行了。例如:江苏某公司新建800m2办公楼,土建合同价200万元。后变更砂浆地面、墙、天棚批白为墙面装饰、地板、地砖、装饰吊顶等内容,同时对原有500 m2办公楼进行相应改造,两项合计增加造价约100万元,由原承包单位施工。在确定新增项目的单价时发包方认为:“应按土建工程套用定额并参考投标报价浮动率确定新增项目价格。”承包方认为:“新增项目为装饰工程与原项目性质不同并且金额占比较大,应按单独装饰工程套定额并参考投标报价浮动率确定价格。按发包方的方法测算出的价格是做不出来的。”根据江苏相关规定只有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才能按照单独装饰工程取费计价。显然本项目不能继续按照原施工合同履行。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发承包方另行签订协议,重新协商确定了新增装饰内容的结算价格。

而对于缺少信息价、不能套定额的项目则要求通过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后发承包方协调确定。也就是所谓的市场价原则。我们知道市场价格会受到交易对像、时间、付款方式、数量、要求等等方面的影响,通过调查取得的价格可能会存在很大差异,而引发承包双方利益冲突的,这时价格的确定就会变得很困难。对此计价规范也无能为力,不过计价规范也给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合同公平”。对于承包方而言,不能以谋求超额利润为目的。对于发包方而言,应尊重承包方的合理利润。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对于国有投资项目而言,受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的作用就变得十分重要了。详实的市场调查、公平的角度再加对承包方合理利润的考虑是促成事情完满解决的根本,也是保护参建人员的唯一途径。市场价格应优先选取近期成效价格,应充分考虑付款方式、数量等对价格的影响,剔除特殊交易对像的不合理价格,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要求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受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的建议价格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应参杂任何主观因素。对于承包人合理利润的考虑可参考公开市场情况,例如行业、地方、上市公司发布的统计数据或报表。

总价(或系数)措施项目清单,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项目调整,应考虑投标报价浮动率。以建筑工程为例,其总价(或系数)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冬雨季施工、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按质论价、住宅分户验收等项。我们在调整上述内容的价格时应首先确定工程变更是否对其产生影响。如提高主体结构砼、砂浆强度、更换地砖品牌、取消室内天棚抹灰是不会对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冬雨季施工、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住宅分户验收等内容产生影响的。价款在上述内容变化是就不应该进行调整。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常会按照投标时所列的系数计算,而不按投标的金额计算。而对于合同中明确的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否则不调整措施费项目的条款,往往被人忽略。先不管对谁有利,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计价规范指出:对于发包人删减合同中工作内容的情况,承包人有权得到费用及利润补偿。本条规定是为了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这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在现实状况下,这种以变更的名义取消合同内容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例如某景观工程,共有土方及驳岸两个单位工程。实施时发包人变更取消驳岸工程,致使原合同价120万只剩余不足30万。承包人不仅没有得到预期利润,更是发生了投标费用、材料订金、人员、机械等方面的损失。

3.3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3.3.1 工程量偏差的定义及产生的原因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工程量偏差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计算错误及工程量变。

3.3.2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处理方式的一般规定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因计算或工程变更原因,造成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以调整价格。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按《(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3.3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工程量偏差过大会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增加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减少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并且给有经验的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打开了大门。清单计价规范给出两种调价方式,这里不多作介绍。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价格调高或调低均应得到发承包双方的共同认可。

是否所有项目遇到上述情况时单价都到按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下列两种情况值得我们思考。

(1)调整清单的项目多、范围大、调整的工作量大,但其总价调整前后相差不大。例如:某多层住宅建筑面积1000m2,实施时对布局及结构进行了优化,建筑面积无变化、清单做法也无变化。但很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有增有减,且均超过了15%。承发包与造价咨询人耗费大量时间对其综合单价进行了调整,但从其调整后的总价来看,与按原清单价格测算的总价相差无几。这时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整显然没有必要,在发承包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下也可不必调整。 

(2)原投标清单中金额占比小且报价明显偏低,但实际施工时工程量因故大幅增加的项目。例如:某市政道路工程总价约500万元,其中“挖土方,含外运,运距自定”约10000m3,每m3投标报价20元(当地市场价格运距10km约25元,承包方考虑到本项目附近1km处自身其他在建项目可利用这部分土方,估报出低价,已在评标时说明),合计20万元。但实施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该项数量增加至约10万m3。发包人要求对超出合同约定部分的价格按原合同价或调低处理。承包人指出虽然合同有上述约定,但是因为我附近的其他在建工地只能利用10000 m3土方,超出的90000 m3土方我必须运至10km以外弃置,即使按投标每m3土方也净亏超过5元,总金额超过45万,就更别说再调低价格了。如果这样我还不如不做这个项目了。如严格执行原合同约定本项目必然搁浅,此时只有抛开原合同重新协商定价才能解决问题。这类问题在处理时具体的尺度把握更值得思考。

3.4 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3.4.1 物价变化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物价变化是指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的波动。主要表现为人工单价的政策性调整,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涨跌对合同价款产生的影响。

3.4.2 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处理方式的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给出了两种调整方法,一般推荐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

(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合同中应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变化范围或幅度。如发生合同工期延误时,应采用对非过错方有利的价格进行调整。

3.4.3 造价信息调整工程材料价格差额的思考

工程材料价格波动是物价变化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况。《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承包方应在合同中就主要材料和品种及价格变化幅度进行约定。同时各地造价管理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其核心是:有限风险、风险共担、利益共分。

有限风险是承包方仅对工程材料涨价在约定变化幅度范围内承担风险。风险共担是工程材料涨价超出约定变化幅度范围时发包方承担风险。利益共分是指工程材料跌价产生的收益由发承包方按约定变化幅度共同分享。

在调整工程材料价格差额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约定的主要工程材料的品种、范围等在实际施工与结算时是否发生变化。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发承包方会根据工程材料占单位工程的比重确定比本项目需要调整的主要工程材料,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为工程变更等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出现主要工程材料品种、所占比重发生变化的情况。这时是按原合同约定品种还是按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品种就值得思考了。一般而言,应按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品种。

(2)实际施工工期是否与合同工期一致,不一致时原因是什么?受各方因素影响,项目的实际工期往往与计划工期不一致,工期延误时如工程材料发生波动,其调整原则可总结为:责任方承担风险,非责任方享受利益。对于工期提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无涉及,那么是否也可以按上述原则,既谁主动提出缩短工期谁承担风险,另一方享受利益呢?这样做显然不是十分合适。一般情况下,提前竣工对发包方有利。因此,工期提前应等同于与计划工期一致。

(3)工程材料的实际购买日期与计量日期的差异。对于按月计量的项目来讲工程材料的实际购买日期与计量日期是存在差异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以计量日期替代实际购买日期来调整价格差异的。但如果受多种因素影响,某些占比很大的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会在短期内发生剧烈波动,这种差异就变得难以接受。

(4)调整工程材料价格差额关于税、费的处理方式。调整工程材料价格差额一般不会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增加,故在计算造价时一般只计算税金。但也有部分地区的造价管理部门规定价差作为计费基础,这时就需要按规计取了。当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以合同为准。

(5)简易处理方式应用的思考。工程材料价格差额一般按照实际购置时间、购置量加权平均计算,也有一些合同会采用简易的处理方式,如整体施工期间简单平均或实际使用期间简单平均等。笔者认为,使用简单平均的方法应谨慎。因为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增加了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当占比很大的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在短期内发生剧烈波动时,结算时出现扯皮的可能就会增加。


4 其他方面

合同价款调整的是工程施工进程中造价控制及工程结算的重点和难点,同时也是发生争议最多的事项。究其原因,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合同约定不明确,价格调整方式无约定或表述模糊;

(2)与价款调整相关的资料收集不完整、不全面;

(3)不能及时提交价款调整报告或提交的报告表达不清;

(4)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5)发承包方缺乏诚意思致使协商事项久拖不决。

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本身是一种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谈判与商议的过程,因此所达成的协商或结果首先必须要合法。如果不能就争议问达到一致时,法律也可以帮助我们最终解决这些问题。


5 结 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一个框架性、指导性、原则性的东西,因此在具体内容上不可能做到面面具到。这就需要我们造价从业者在具体项目上合理、灵活的进行运用,通过实际情况不断去完善。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几乎不存在不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项目。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外,其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也会经常遇到。作为工程造价从业者,不光要熟记合同及法规条款,更要秉持 “公平、从约”的处事原则,这样才能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作者:常州嘉威 王举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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